创业者需知道“营改增”中的避税技巧

阅读:692 2017-09-19 13:00:2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于2013年8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及这些行业的创业者可以对其纳税筹划,用好“营改增”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合理避税。

        一、收入分类核算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选择不同纳税方式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例如:某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看我们的纳税筹划。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选择不同计税方法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4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至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看我们的纳税筹划。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关注起征点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某公司刚创业,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9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30901.00元(含税),最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00元。请看我们的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30901.00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0901.00÷(1+3%)=30000.97(元),超过最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3000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30000.97×3%=900.03(元),税后收入=30901.00-900.03=30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30899.00元。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0899÷(1+3%)=29999.03(元),未超过最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3000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30899.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900.03元(900.03-0)、多获取收入898.03元(30899.00-30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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