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赵薇梦陇酒庄」商标驳回一案,看名人姓名权保护

阅读:978 2017-09-09 1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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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著名影视明星赵薇申请注册的“赵薇梦陇酒庄”商标引证在先第4662059号“赵薇”被驳回,经驳回复审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该案原告称“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女士。赵薇女士购买了位于法国波尔多的梦陇酒庄,因此申请商标取名“赵薇梦陇酒庄”。虽然引证商标已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权利人也叫赵薇,但赵薇女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薇女士与申请商标之间早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是指向引证商标权利人。对于本案,我们暂且不论两商标是否近似,小编想借此阐述关于名人姓名权保护以及名人姓名与“普通人”姓名相同冲突之间的问题。

随着当今网络业、传媒业、影视娱乐业的蓬勃发展,名人经济效益日益扩大,近几年针对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在愈演愈烈,很多恶意抢注人企图借助名人知名度进行“傍名牌”“傍名人”,将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是以谐音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比如,“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莫言”牌钢笔,“王思聪”牌板鸭猪肉、“泄停封”牌止泻药,“溜得滑”牌字迹涂改液、“彭立圆”牌丰乳膏,“王小鸭”牌羽绒服等,这些商标使用现象很明显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权,也将给明星的品牌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p><p>所谓明星、名人是指某一时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往往伴随着其多年的付出和努力,其本身的姓名,品牌形象已经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具有一定的财富价值,将其姓名或者品牌投入到实际商业过程中,很容易使普通相关公众认为是经过名人的授权使用或者和名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声誉,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在未经名人许可的情况下,便将本应属于名人的经济利益转接于自己,也是对名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害。

在实际中,对于名人姓名做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他人以名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在名人还未出名和有一定影响之前进行的商标申请得以授权,对此,申请人并无抢注和借名人知名度的恶意,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并不会对名人的姓名权造成影响。第二,是在名人已经出名,但商标、品牌保护意识淡薄,并未及时对自己姓名进行申请保护,或者只在部分商品上进行了保护,不够全面,从而进行商标抢注,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进行“傍名牌”“傍名人”的情形。

二、专业的商标“抢注贩子”针对名人的姓名进行的商标注册。

当下越来越多的精明商家热衷于抢注知名人物商标,譬如娱乐类名人“刘德华、张柏芝,腾格尔,范冰冰,鹿晗、TFBOYS、易建联、孙杨”等,均发生过姓名被他人抢注成商标的案件。此外,深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曾先后将“张学友、刘亦菲、姚晨、郎咸平、何炅、蔡依林、古天乐、王菲、舒淇、陈奕迅、郭敬明、杨幂”等近70位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在“服装、化妆品”等上面,目前在部分类别上已经获得注册。此种情形下的商标抢注人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其投入到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很小,主要在于商标的转让出售从而牟利。

三、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作商标进行注册。

比如“泄停封”牌止泻药,“溜得滑”牌字迹涂改液、“彭立圆”牌丰乳膏,“王小鸭”牌羽绒服等,相较于对名人姓名抢注使用的情形,此种对于名人姓名恶意歪曲丑化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则更加严重,将给名人的品牌形象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

四、“普通人”与名人重名情况下的对自己姓名的申请注册情形。

对于此种行为虽然不排除申请人具有一定恶意攀附名人效应的嫌疑,但小编认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权。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之间享有平等的姓名权,我国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不应有贵贱之分,不能因为名人的知名度高,便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而对“普通人”姓名进行的商标保护予以忽视,普通大众也有对自己姓名权进行使用、宣传的权利。法律给与每个人姓名权以相同的保护,不会因为知名度高低而给与差别对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普通人”姓名申请注册时存在明显恶意侵权的情况下,不能一概的将普通人对自身姓名的保护和名人姓名相同,就认定为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权。

对于名人姓名权保护,在未经知名公众人物许可的情况下,将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既涉及到个人姓名权损害的问题,也可能涉及对相关公众的误导,以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局、商评委和各级法院在行政确权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定、具体表行为,有的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条款进行保护,不支持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如“雅鹿晗”“邓亚萍”“易建联”案;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进行保护,如“郭晶晶”“李小龙”“莫言”案;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导公众的条款进行保护,如“葛优”案等,虽然所适用的法条不一,但是商标局、商评委、法院等对于名人姓名权案件也都给与了较高程度的重视保护。

针对当下发生较多的对名人姓名权进行侵权的案件,不管是进行商标异议、无效撤销还是后期的诉讼都属于进行的事后维权救济,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投入上来说,都会为此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加上现今商标注册成本较低,很多恶意抢注人对名人的姓名进行大量的注册申请,一旦成功注册后转让出售,一件商标有可能盈利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更促使了很多商标抢注人的恶意申请行为,从而也会使名人陷入一种循环撤销的麻烦。而一旦遇到相同姓名的普通人也对姓名进行保护,那再进行撤销维权的胜诉可能性较低,由此给名人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上医治未病,与其等待商标被他人抢注进行维权处理,不如及早的进行保护,做好前期防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防患于未然,才是进行商标保护、品牌维权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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