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判刑罚没收假货还追缴

阅读:921 2017-10-05 17:20:37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洞庭之声报记者 孙丽芳 通讯员 梅 耀 报道)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货值金额为163104元的假冒美的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所得73734元(包括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经营的湖南省岳阳市某某大市场某号门面接待了一名自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佳多宝电器公司的业务员。其向彭某某介绍所在厂家经营“擦边球”美的产品(实为假冒美的产品),并留下联系电话。2012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前往该厂考察,遂萌生销售贴牌假冒“美的”产品的想法。随后,与该厂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邮寄汇票的方式,向厂方支付货款,厂方通过物流将货直接发到湖南岳阳。2014年8月5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接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在被告人彭某某租赁的仓库门面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贴有美的Midea商标的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各类型产品共计1133件,现金5万元。经清查,其中67件为三无产品,剩余1066件产品经鉴定均为贴有美的商标的非美的产品,价值163104元。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在湖南省岳阳市某某大市场某号门面,销售假冒“美的”产品。经湖南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彭某某累计销售假冒“美的”产品2771件,金额320669元,非法获利755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11427元,属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的金额为311427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63104元,该尚未销售的行为属犯罪未遂;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应在“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缓刑。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友善提醒,经商营商须走正道,道正才能行稳致远,若走歪道,终致步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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