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通告

阅读:680 2017-10-13 08: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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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在逃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涉黑涉恶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涉黑涉恶类在逃犯罪嫌疑人是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九类涉恶类犯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凡上述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三、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四、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且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五、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帮助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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