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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三、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设立登记
(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本。
七、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本。
(三)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
十、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