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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设立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
五、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2、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3、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4、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注: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注: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六、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 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七、收费标准
(一)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人民币300元,执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二)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三)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