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明确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简易注销的三种情况
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时,无需提供清税证明。
《补充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要求,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同时,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只适用于特定企业。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
此外,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提供《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后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
“三证合一”后,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申报清税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用以取得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是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涉及的企业历年度各税种进行税款清算审核鉴证,目的是证明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所涉及到的税款是否已经全部缴讫。在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即应委托税务师事 务所对本单位近3年国、地两税征管的各项税费进行全部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的,且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3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或评估),由受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准注销登记,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除外。
六种情形中止办理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6种情形应中止办理注销清税。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通常是指会计与税法不一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差异,如各项支出,会计上的标准高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另一个是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提前提取折旧,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出现上面两种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规定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有上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再视情予以办理注销清税证明。
清税后少缴税款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2014年7月,国税总局出台税收黑名单制度.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明确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
第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等。
过渡期内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
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明确了企业注销登记的相关具体事宜。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