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明确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阅读:713 2017-10-31 11:10:38

      10月31日上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其中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规定。

      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2015年,修改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

      2014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吸纳“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实行“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届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现行的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作了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拟定不交回发包方

      现实中,随着城市化进程,一些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落户城市,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权要不要上交?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经营权拟规定可以出转包、入股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

      刘振伟说,鉴于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加之各方面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分歧较大,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对此,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刘振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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