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营改增后的办税时间节点!

阅读:809 2017-11-15 15:45:15

 时间节点5日

    申报征收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备案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时间节点10日
    账簿设立
    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时间节点15日

    登记注销
    1.原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按固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如果是办理“五证合一”的纳税人注销肿么办呢?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注销申请(可查看2016年10月17日重庆国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注销怎么办?“五证合一”后,看这里》),待注销完毕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征收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公历年度)申报纳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见附件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备案
    1.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存款帐号;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账簿设立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退税
    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经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部门选择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


时间节点30日

    登记注销
    1.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可查看2016年9月28日重庆国税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五证合一”后,你需要换营业执照吗?请仔细了解》);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6.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申报征收
    1.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在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备案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时间节点60日

    登记注销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征收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时间节点180日

    登记注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发票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可立即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发票用量应当合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次领用三个月内未使用完毕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降版降量;
    2.抵扣发票需认证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完毕;
    申报征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节点特殊期限

    申报征收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备案
    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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