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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因为惯性思维而导致的误区可不少,那些你自以为正确的看法却有可能是错误的!
而在工作中,有些小伙伴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或者理解不到位,会很容易走进纳税的误区。
以下这五个纳税误区,无论新手还是老司机,多多少少也会“躺着中枪”!
赶紧看看你到底中招了没有。
误区一 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
许多财务人员一直认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殊不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有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地税局代开。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误区二 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三 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许多财务人员只要一提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立刻就会联想到征收率为3%,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
提醒: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误区四 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票都要写税号
案例:
我单位目前属于个体户性质,2017年8月9日取得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2日,但是这张普通发票没有填写我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是不是不能作为报销入账的原始凭证?
答复:
个体户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这张发票属于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入账。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误区五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税是含税额
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3万元(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3万元(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同时,对于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是以差额前的销售额作为享受3万元免税的确定依据。
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
9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看完之后
小伙伴们是否感觉“如梦初醒”呢?
这几个误区以后可别再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