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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大家可以赶紧来看看下面总结的十个小税种的通关手册啦!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1按1吨算。>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政府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政府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十、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政府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免;以角舍入;租赁>1角<1元,按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