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装品牌ONLY不容他人共享 商标维权终获赔偿

阅读:1149 2018-03-28 09:44:25

因认为广州市海珠区艺龙服装厂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绫致时装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艺龙服装厂侵权成立,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艺龙服装厂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根据客户要求加工服装,只赚取加工费,没有享受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没有构成对涉案商标ONLY的侵犯。法院对该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艺龙服装厂的上诉请求。

QQ截图20180328094114.jpg

绫致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第1447254号ONLY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经过多年市场运作,ONLY已成为颇具知名度的女装品牌。执法人员到艺龙服装厂经营场地检查时发现,其在厂内加工了980件印有ONLY标识的服装。经核实,艺龙服装厂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也无法出示其他证明文件,经ONLY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随后,海珠工商分局没收了涉案服装980件,并对艺龙服装厂罚款2万元。

QQ截图20180328094137.jpg

随后,绫致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艺龙服装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艺龙服装厂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等。现有证据证实艺龙服装厂未经绫致公司或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短袖T恤,并被海珠工商分局查处。鉴于此,艺龙服装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绫致公司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QQ截图20180328094207.jpg

一审判决后,艺龙服装厂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艺龙服装厂根据客户要求加工服装,客户提供了衣服纸板、原料及商标标识,艺龙服装厂只赚取加工费,没有享受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此外,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绫致公司没有经济损失,艺龙服装厂没有获得利益,故只应酌情认定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上诉案争议焦点为艺龙服装厂是否存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QQ截图20180328094236.jpg

在艺龙服装厂是否侵权问题上,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艺龙服装厂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ONLY商标,经对比,该ONLY商标与绫致公司合法持有的第1447254号ONLY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服装,属于同类商品,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得注册商标的价值作为前提。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艺龙服装厂的加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正确。

QQ截图20180328094302.jpg

艺龙服装厂称服装原料及侵权标识均是客户提供且事后全部被没收,但没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其所称的加工来源是否真实,亦无法认定其实际加工的数量是否即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数量,艺龙服装厂声称没有获利,缺乏依据。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艺龙服装厂向绫致公司赔偿5.5万元,该数额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百务通商标宝具备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代理资质,如遇到任何相关问题,欢迎拨打百务通商标宝24小时服务热线:400-9220-888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