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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名称的新规定要求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进行说明。
从客户咨询问题中,网络小编总结了很多被问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营有关。
需要国家局核名跨省情况说明模板可咨询
一、跨省运行情况说明新的要求和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国家局名称新规要求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操作进行说明,在今年3月左右实施。在未规定新的要求前,按照国家局以前申请名称核查的要求办理。新要求实施后,如无区域名称向国家局申请,需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对申请国际局名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答: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均可申请国家局名称。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操作说明。跨省是什么意思?谁被要求跨省?
答:要求是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即自然人股东或企业股东。无论申请的股东人数多少,根据国家局的要求,至少要有一个股东出资人符合条件。在两个不同的省份,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
也就是说,两个不同省份的股东,分别投资设立企业,必须占股,哪怕是1%的股份,也算是投资人。但是,如果不持股,只是充当法人经理监控等重要的职务,不能算作投资者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