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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二、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一)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预先核准名称调整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项目(除投资人外)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七)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八) 收费标准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